按照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中大党字〔2021〕39号)精神,参照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议事决策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》(中大党字[2017]34号)精神,借鉴其他单位经验,在对学院原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总体要求
学院院务会议(以下简称“院务会”)是院长履职的基本途径,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会议形式。院务会必须贯彻党总支会议的精神,执行党总支会议的决定、决议,同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。
院务会主要研究教学、科研、队伍建设、社会服务、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,讨论决定这些工作中的一般事项和日常问题;对于其中的重要事项,研究形成方案,提请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;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会议精神、党总支会议议决事项的有关措施。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1.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方针、政策、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精神等。
2.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,讨论审议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政策,讨论拟定学院改革和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、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。
3.讨论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以及大额资金、专项资金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等的实施方案。
4.讨论研究学院行政规章制度、统计报表等事项;研究部署学院教学、管理、分配等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。
5.讨论拟定学院机构设置、人员调配、师资队伍建设、职工队伍(含非事业编)建设等事项。
6.讨论研究学院职工的年度考核、晋职晋级、年度奖励绩效发放、奖惩等事项的实施方案。
7.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;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临时性重大事件。
8.通报工作,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9.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、解决的事项。
三、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
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(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)。院务会组成人员为正副院长、党总支书记。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(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)。院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副院长和其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四、记录和通报
1.院务会由综合办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并制作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由院长审定后签发。会议记录、会议纪要均须存档备查。
2.学院应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,采取适当形式,及时向干部职工通报决策情况,自觉接受监督。同时,根据议题内容,可适当邀请党员代表、职工代表旁听有关会议。旁听人员一般不发言,无表决权。
五、纪律要求
1.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院管理工作上,不得经常请假不参加院务会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会的,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。
2.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、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时,该人员必须回避。
3.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,除紧急事项外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完善方案、交换意见后,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同时,对于符合政策法规、体现公平正义、设计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案,领导班子应从大局出发、以发展为要,敢于担当、果断决策。
4.除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外,会议的其他内容,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情况,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对外传播或者泄露。
六、决策执行
1.院务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,要坚决杜绝决而不行、行而不实的现象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督办。
2.对于院务会集体作出的决策,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,但无权擅自改变。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,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贯彻执行,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。
3.按照《中南大学二级单位教代会工作规程》规定,有关决策事项应当由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,须由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。
七、其他
本制度自2024年7月9日学院院务会议讨论研究、党总支会议审定通过起实施,原《继续教育学院议事决策规则》同时废止。在执行中如遇学校政策制度有变化,以学校政策制度为准。
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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